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,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,实现矿业开发绿色、健康、持续发展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。《方案》提出,2025年年底前,内蒙古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,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。
《方案》中指出,全面建设绿色矿山,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、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,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,对于实现内蒙古自治区矿业经济转型升级、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、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《方案》要求,到2023年年底前,内蒙古自治区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,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,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,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,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,基本建成节约高效、环境美丽、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。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;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,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;建设3个自治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,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。2025年年底前,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,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。
《方案》还提出了健全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规划体系、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、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、推动绿色勘查示范工程建设、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、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、推动矿地和谐发展7项重点任务。同时,鼓励内蒙古自治区矿山企业争创国家级绿色矿山。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,可享受矿产资源支持、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、财税支持、绿色金融扶持等相关政策优惠。